目前,即将进入雷电活动频繁季节,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开展防雷装置安全自查,并应委托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发挥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
2.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3.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娱乐场馆等单位;
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定期安全检测的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
二、检测申报程序:
各单位应在年检规定时间内向瑞安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主动申报检测,年检合格后由我局依法核发防雷装置合格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原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建筑物电气施工图、建筑立面图各一套。
四、法律责任:
防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测,是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强制性检测措施,各单位应主动申报,积极配合。对不办理年检申报手续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接受年检和拒绝整改的单位给予通报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要验看防雷装置合格意见书。
瑞安市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
联系人:黄 娜 65827303
联系人:曾清江 65823862
瑞安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电话: 65818643
联系人:陈蓓蕾
瑞安市气象局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