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临沧市政府下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交付施工。二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三是加强对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资质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以及违法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行为。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凡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部门相应不予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